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壹、依據
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7 條第5 項規定,政府對就讀幼兒園之幼兒,得視實際需要補助其費用;其補助對象、補助條件、補助額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爰於101 年發布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辦理,以期各項學前就學補助相關作業規定之一致性。
貳、申請期間
上學期為 9 月 1 日至 10 月 15 日,下學期為 3 月 1 日至 4 月 15 日。
參、申請方式
就讀私立幼兒園者,由園方於幼兒實際就讀滿一個月後,主動造冊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辦理請款。
肆、補助對象
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:
一、本國籍。
二、就讀符合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5 條規定的幼兒園。
伍、補助項目:
一、免學費補助:
就讀私立幼兒園:每學年度最高節省3 萬元(分上下學期撥付)。
二、弱勢加額補助:
(一)除免學費補助以外,符合下列資格者,再加額補助雜費、代辦費(不包括交通費、課後延托費、保險費、家長會費及其他代辦費)︰
1、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。
2、家戶年所得70 萬元以下。
(二)家戶擁有第3 筆(含)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超過650 萬元,或家戶年利息所得超過10 萬元者,無論其家戶年所得數額為何,均不得申請本項補助。
(三)家戶年所得、家戶年利息所得及不動產,採計幼兒和父親與母親(或法定監護人或養父母)合計的總額。
【110學年家戶年所得及家戶年利息所得採計108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資料,不動產採計當年度財產歸屬清單資料。】
所有幼兒 |
弱勢加額 | 每學期共申請 | |
低收入戶 | 15,000 | 15,000 | 30,000 |
中低收入戶 | 15,000 | 15,000 | 30,000 |
家戶年所得30 萬元以下 | 15,000 | 15,000 | 30,000 |
家戶年所得逾30 萬元至50 萬元以下 | 15,000 | 10,000 | 25,000 |
家戶年所得逾50 萬元至70 萬元以下 | 15,000 | 5,000 | 20,000 |
家戶年所得逾70 萬元 | 15,000 | 無 | 15,000 |